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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香港中文大学 2008-6-4 14:41: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香港中文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 结合香港中文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香港中文大学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等原则,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计划于2008年招收250名本科内地生。
 
第四条        香港中文大学招生范围为北京、重庆、上海、天津、安徽、福建、贵州、广东、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西、江苏、辽宁、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浙江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二十五省、市、自治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香港中文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经费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拨款资助。获国家教育部列入提前录取批次重点高校名单。
 
第六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招生咨询及行政工作由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统筹负责。
 
第四章    学制
 
第七条         香港中文大学所有本科课程均采用灵活的学分制度,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收入学的学生,修业期为四年,须至少修毕123学分,其中包括主修课程规定必修的学分,以及通识教育、体育、副修或选修科目。学生可按个别情况及兴趣订定其修业进度,修满毕业所需学分,并符合主修课及大学其它毕业规定,便可获颁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后即成为正式本科生。本科生在第一学年按志愿修读文科、理科、工科及商科其中一类基础班,让学生修读专业基础科目及其它通识、语文等课程,给予他们充足的时间了解自己的专业兴趣,适应香港中文大学的学习及考试模式。到校后学生提出专业意愿,大学会为每名学生安排一位辅导老师,协助学生于第一学年选择所须修读的专业基础科目。学生于第二学年开始攻读选定的专业。个别专业名额有限,学生须按第一年成绩经遴选后始能入读。(专业名单参看附录1)。
 
 
第五章           录取
 
第九条      获国家教育部批准,香港中文大学在上述25省/市/自治区通过提前批次录取本科生。
 
第十条        香港中文大学的内地招生计划分设文、理、工、商四个学科门类,文科类包括文学院、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理科类为理学院;工科类为工程学院;商科类为工商管理学院。香港中文大学只招收普通本科生。
 
第九条         香港中文大学专业设置分「奖学金基础班」、「文科基础班」,「理科基础班」、「工科基础班」及「商科基础班」五项。「奖学金基础班」已包括文、理、工、商基础班,获录取学生可于入学时选择其中一学科门类。
 
第十条         考生统考成绩应达到本科一批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在符合香港中文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香港中文大学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高考成绩同分的情况下,则先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者。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以150分为标准满分计算,自费生的英语成绩须达120分或以上;奖学金生则须达130分或以上。
 
第十二条      奖学金基础班只录取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志愿的考生。非奖学金基础班只在一志愿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志愿,但不设高校志愿分数级差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本校不考虑对考生的各类照顾加分优惠政策,将依据招生办公室按考生高考实际成绩投档调阅档案,并以考生的高考实际分数(不含加分)由高至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本校预留若干机动名额。大学可根据生源情况及考生成绩,在个别省/市/自治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量调整及确定提档比例。
 
第六章     学费
 
第十五条        香港中文大学非本地生的学费为每年80,000港元。住宿费约7,000-8,000港元,其它杂费、生活费每年约需30,000港元。另在首学期须缴付一次性保证金450港元(学生离校时,如无须赔偿任何费用,则保证金予以发还,但通常移作学生的毕业费)。
 
第七章       奖学金
 
第十六条        香港中文大学提供全额奖学金予录取入读「奖学金基础班」的内地学生。(奖学金章程参看附录2)
 
第十七条        同时选择报读奖学金及非奖学金基础班的同学, 倘高考成绩未达奖学金班的录取线, 香港中文大学将考虑其非奖学金班的专业志愿, 按其高考成绩择优而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选择报读奖学金基础班为专业志愿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内地学生来港就读,可以因私身分申请「进入许可」标签,香港中文大学将安排获得录取的同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来港标签。学生取得标签后,须自行向所在地的公安局申办赴港通行证。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于8月中旬抵港就学。大学将举办各类迎新活动,以及安排注册、选课等辅导,协助学生适应学习生活。
 
第二十一条        香港中文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为:香港沙田香港中文大学兆龙楼201室入学及学生资助处;电话:   (00852) 2609 8951 、(00852) 2609 8947或13068470068(内地号码专线);传真:(00852) 2603 5184;电邮:ugmain@cuhk.edu.hk;网址:http://www.cuhk.edu.hk/adm/mainland。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香港中文大学入学及学生资助处负责解释。
 
附录1
香港中文大学
2008 - 2009年度本科课程一览表
 
学科门类
学院
专业
招收考生类别
 
文学院
人类学
文理兼招
中国语言及文学
文化研究
英文
艺术#
历史
日本研究
语言学
音乐#
哲学
宗教研究
神学#
翻译
社会科学院
建筑学#
经济学#
地理与资源管理学
政治与行政学#
新闻与传播学#
心理学#
社会工作学
社会学
法律学院
法学#
 
工商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学士综合课程
文理兼招
环球商业学*
工商管理学士-法律博士*
酒店及旅游管理学
保险、财务与精算学*
专业会计学*
计量金融学*
 
工程学院
计算机工程学
理工类考生
计算机科学
电子工程学
讯息工程学
机械与自动化工程学
系统工程与工程管理学
数学与讯息工程(双学位)#
理学院
生物化学#
理工类考生
生物学#
化学
中医学
环境科学
食品及营养科学#
数学
分子生物技术学#
物理
风险管理科学#
统计学
数学与讯息工程(双学位)#
专业名额有限,学生须完成第一年课程后经遴选并符合有关学系的规定始能修读。
               不适用于第一年基础班课程,由于专业名额有限,学生须以第一学年成绩申请以该等课程为主修专业,并于第二年才开始修读。
 
 
奖学金章程                                                     附录2
 
第一条  为鼓励成绩优异的内地学生来香港中文大学就读,本校提供多名奖学金名额予录取入读「奖学金基础班」的内地学生,奖学金名额分布于二十五省、市、自治区。香港中文大学将向每名在学的奖学金班学生颁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以及每年45,000港元住宿及生活津贴。
 
第二条  奖学金只给予填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院校志愿,并以奖学金基础班为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三条  考生高考成绩(不含加分)达到中文大学为颁授奖学金而定的最低分数线,(以750分为标准高考满分计算,理工类及综合类考生须达630分或以上,文史类考生须达600分或以上。)以及英语单科成绩达130分以上。若符合奖学金最低分数考生超过该省/市/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则按名额及高考实分由高至低顺序选拔。
 
第四条  本奖学金专为内地学生而设。若学生于在学期间任何时间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则须终止奖学金之颁发。
 
第五条  奖学金原则上为期四年,但获奖学生每学年成绩须达到大学具体规定的平均积点3.00(相当于乙等),方可在其后学年续领。 若学生学年成绩未达到续领奖学金要求的平均积点,则须保留观察一年,但若翌年成绩仍未达到大学的规定,有关奖学金则须终止。若奖学金生因违反任何大学规例或条例,经大学教务会学生纪律委员会议决予以处分者,大学可考虑暂停、扣减或终止其奖学金。
 
第六条  选择报读奖学金基础班为专业志愿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七条  奖学金的颁发须依照香港中文大学制定的相关规章及程序执行。香港中文大学对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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